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接受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与申诉,及时开展调查、认定与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凌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