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