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