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四)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居或者离异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