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省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无线电管理工作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