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教育、科技等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保护电磁空间安全的意识,引导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应用,支持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