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得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