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不得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