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无线电监测设施保护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安装户外设施或者开展其他户外活动,应当与已建成的无线电监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危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