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具有无线电信号阻断能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确需采取无线电技术性阻断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指导,告知阻断的范围和时间,不得对阻断范围以外的无线电信号传输造成有害干扰,并在实施后及时解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