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已建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气象雷达站等重要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报送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前款相关设施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