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