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置或者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或者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除外。

设置或者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且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