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