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