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可利用土地资源,有计划地进行果园新建或者更新改造,稳定苹果种植面积;保障苗木繁育、贮藏、分选、包装、加工及关联产业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