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苹果加工基地、销售地、集散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冷库、物流等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推动苹果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苹果种植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