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品牌授权和使用管理办法。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延安苹果”、“洛川苹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禁止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延安苹果”、“洛川苹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侵犯“延安苹果”、“洛川苹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