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品牌授权和使用管理办法。

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延安苹果”、“洛川苹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禁止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延安苹果”、“洛川苹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侵犯“延安苹果”、“洛川苹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