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