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苹果品牌建设与保护,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苹果公用品牌为“延安苹果”、“洛川苹果”。

鼓励和支持苹果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