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种植管理第十条有效苹果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苹果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证可追溯。引进国外种子苗木的,应当通过隔离试种和采购地检疫机构检疫。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