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苹果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苹果种子苗木应当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引进国外种子苗木的,应当通过隔离试种和采购地检疫机构检疫。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