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工作的交流合作,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完善区域金融风险监测体系,促进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聚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部署。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