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