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