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