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推进金融领域执法和司法衔接,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网信、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联动,防止资产非法转移,维护金融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