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涉金融风险的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排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