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依法承担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发生金融风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