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金融风险源头防控措施,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