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的专业机构和配合监督检查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禁止泄露、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