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八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