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协同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