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告。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出现重大风险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有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