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确保报送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方金融组织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