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