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