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养殖等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