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水文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