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基本情况的说明;

(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