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收据的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和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取消、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对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收据,使用收据的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