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遗失收据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自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的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