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禁止伪造、私刻收据专用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