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茶马古道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结果,提出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建议名录,经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特征、现状、日常管护责任主体等内容。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