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属于茶马古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相关资料,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现形式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