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的监测和抢救修缮。

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