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茶马古道物质文化遗产由所有人、使用人或者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护。日常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日常管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动态监测,编制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消防隐患、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五)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开展监督检查、修缮保养和宣传展示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日常管护责任主体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