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编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加强建筑高度、形态和景观视廊的管控,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名城保护内容的,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