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年的3月3日为名城保护宣传日。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名城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