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相适应,实现保护利用相协调。

鼓励和支持对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是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名城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保护和传承民间风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阐释相关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搭建网络平台,丰富展示方式,以文字、视听、数字等多种形式展现“礼乐名邦”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借助数字网络平台展示历史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