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名城的保护利用应当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支持村(居)民从事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活动,促进名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名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