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定期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名城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